环球快看:企业破产法100问之对个别优先清偿是否可以请求予以撤销?
来源:哔哩哔哩     时间:2023-05-30 08:18:56


(资料图)

个别优先清偿是指债务人在濒临破产期间且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使相关债权人获得多于其在破产程序中所获得清偿的行为。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对债务人个别优先清偿的,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有以下两种情况:

(1)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能够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个别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之内;进行个别清偿时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需要依法清理债务;债务人的清偿行为是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而不是对所有债权人的清偿;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2)不得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能够导致债务人财产在整体上增加后果的,可以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更多的清偿利益,对这种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不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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